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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说全过程工程咨询是对监理工作内容的覆盖

2020-08-11 10:50:41

全过程工程咨询是对现有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和造价的合并与组合,不是如当初成立监理那样建立一个全新的咨询体系。下面跟随宏盾建设有限公司详细了解:


一 监理作为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一个重要组成环节

自2017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发布以来,各地方政府逐渐开始落实全过程工程咨询,同时开始的还有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的试点过程;至2018年底,部分省市更是明确了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开展计划和目标,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提出的“放、管、服”政策以应对和降低日益增长的政府政务管控工作。

建设监理将如同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和造价一样,成为全过程工程咨询环节中的一个分项。继续在施工阶段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法律范围内的责任和义务。

在全过程工程咨询体系中,施工阶段监理的缺席在目前的条件下,一定会给工程建设程序带来一定的混乱局面。经过三十年的监理发展历程,尤其是近二十年来监理的高速发展,让建设领域对监理在施工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产生了一种依赖,不管这种依赖是来自对法律的尊重还是对责任的推卸,建设监理在大多数项目上还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保障等作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对监理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腐败或不作为现象不能将之视为是监理业的独特现象,这只是整个社会在监理行业的一个缩影,是任何行业中都可能存在的一种现象。


二 现有的监理制度将继续保持

建设监理作为改革开放以来,建设领域的新成员,其法律地位得到日益巩固的今天,社会和法律体系中暂时还无法缺席施工过程中的监理行为。在全过程工程咨询体系没有走向成熟之前,建设监理将继续承当其应有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至于其中被社会扩大化的一些职能和责任将会随着社会法制观念的加强得到改善或逐渐去除。

在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行业规范没有颁布之前,虽然一些地方性的规范开始出台并试行,其规范内容可能受社会经济与管理制度的限制,在仿效菲迪克条款并参照国内现有的一些常规做法的基础上,对当前的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起步和发展会起到一些促进作用,恐难以满足这个行业未来的发展需求。在这一过程里,涉及全过程工程咨询中对施工过程的管理必将继续执行现有的监理法律文件。

依据国内法律执行的一般常识,一部法律很少出现在严格执行过程中被突然取消的现象。虽然修改法律是一个政府的常设任务,但真正停止或废除一项法律时,常常是这部法律已经不适应社会需求,或在社会上已经被逐渐的淡忘或不知从何时起就失去了效用。如此,在一个不确定的恰当时间里,政府才会宣布该项法律废止。而目前的建设监理制度,在当前的形势下,虽然受到社会各方诟病较多,受这些年强制性监理所固化下来的管理需求和社会习惯,其法律地位暂时还难以找到另一支撑点来取代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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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全过程工程咨询将逐渐健全其法律体系

政府主导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经过前期的准备和试点之后,必将汇集各地方的实施经验,经过总结和提炼,并参照国际惯例(以适应开放和对外服务的需要),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规范;如果社会体制条件许可,也可以直接引入和使用国际咨询师协会标准,这样将更加便捷的让中国的工程咨询行业与国际社会直接对接。

无论全过程工程咨询将如何发展,一旦起步,就会向着经营上更加开放、社会化程度更广的方向发展。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和造价这些传统社会分工将会得到更加快速的组合与融合,形成一些真正具备进行全过程工程咨询能力的行业标杆企业、或行业的主导者;而不再是各个单独专业的简单组合。

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整体性法律体系,离不开现有的各专业已有的法律法规和规范体系。建设领域的各专业规范及其法律地位,不会因现在试行(或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而放弃。尤其是各专业的技术规范体系,是建立在科学发展基础之上的,与社会制度和经济体制缺少必要的联系,这些规范体系具有社会普适性,只会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发展、以及工程管理技术发生较大变化时才会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改。

全过程工程咨询国标规范体系的建立将会在统一咨询服务质量方面起着主导作用,也会给社会、尤其是政府主导的工程在采购和评价咨询绩效方面提供客观公正的标准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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